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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3-10 10:43:3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居住证制度管理,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国条例)、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 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5]38号)精神和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从即日起对我市居住证的受理、签注、管理等事项作出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居住证受理条件及流程
1、居住证的申领范围。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居住3日以上的,应登记流动人口。自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以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2、申领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我市居住证的,应出示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免冠1寸登记相片一张;
(3)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保卫部门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就读证明(由学校保卫部门出具)。
3、居住证申办流程。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我市居住证的,应按照以下流程申办:
(1)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 为办理,代为办理的,需提交申领人及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审核申报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武汉市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字,领取《武汉市居住证领取凭证》;
(4)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自受理之日起2天内,上门核实暂住地址,对材料齐全、信息无误的,社区民警需在申办材料的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上签字(注明审核日期)确认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信息有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经市局信息审核后,退回到流管站需修改相关信息的,流动人口协管员应在2天内修改退回的信息,同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5)申请人凭《武汉市居住证领取凭证》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件。
二、进一步规范居住证遗失补领手续
居住证遗失、污损的,持证人可以到居住地流管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补办或者换领手续,根据目前政策,暂免收工本费,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另行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签注(延期擦写)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持证人继续居住的,须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本人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的流管站申请,经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核实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注并返还给持证人;对信息有误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