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省公安厅决定,检举揭发违反国家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现通告如下:
一、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凡查获一处非法生产、制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窝点的,奖人民币500元至50000元;
(二)凡查获一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并构成治安管理以上处罚的,奖人民币500元至20000元;
(三)凡查实一起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的,奖人民币300元至10000元;
(四)凡查获一支非法持由军用枪支的,奖人民币2000元;
(五)凡查获一支非法持有名用枪支、自制枪支或10支仿真枪的,奖人民币500元;
(六)凡查获非法持有1公斤以上炸药(包括黑火药)或3枚以上雷管的,奖人民币200元;
(七)提供其它有关涉枪涉爆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予以奖励。
二、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武汉市公安局举报(受理单位:武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治安处,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邮编:430023,举报电话:027-110、85397324、85397348),也可直接向省公安厅举报(受理单位: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地址:武汉市武昌雄楚大街181号,邮编:430070,举报电话:027-67122639)。
三、举报人应留下通信地址、姓名、电话号码,以便兑现奖金。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