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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0-10-22 12:45:37    浏览次数:  

校办发【2000】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证教学、科研、产业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及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遵照教育部第十三号令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维护学校秩序的通告》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各校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学校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乘车人、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及在校园内的其他单位、各类经营承包户等,应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学校保卫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车辆、车辆驾驶员

第五条 在学校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是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及号牌的车辆。

第六条 下列车辆,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一)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未经公安部门年检的。

(二)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自行车改装的机动车、农用汽车、空载出租车、排气量在250CC以上的两轮摩托车。

(三)学校规定的其它车辆。

第七条 机动车进出学校,必须按指定的校门出入;在校园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机动车严禁在校园内鸣笛。

第八条 出租车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地停车待客,不准在校园内乱停乱窜、游动揽客。

第九条 摩托车及助动车进出学校,必须在保卫处办理《出入证》后,方可按指定的校门进出;无《出入证》的(为教职工维修家电的售后服务车辆除外),严禁进入校内。

第十条 摩托车及助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私人摩托车、助动车,禁止进入教学区。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确因水电抢修等紧急工作,需要驾驶摩托车及助动车(必须是所在单位购置的公车)进入教学区的,有关单位须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卫处审核批准,持有保卫处发放的《摩托车通行证》方可行驶;禁止有关部门摩托车、助动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驶入教学区。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及学校的其它有关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三)严禁酒后开车;在通过路口和遇有行人、非机动车时,减速慢行。

(四)发生或遇到交通事故时,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不伪造、破坏现场或逃逸。

(五)机动车停放,须紧靠路边;弯道、路口严禁停放车辆;夜间在校园内停放私车,不得占用交通道路及行人通道。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自行车者进出校门时,下车推行。(二)骑自行车者按照右侧慢行的规则行驶,不与其它车辆连接或成串或并排行驶;转弯时减速、了望、并伸手示意,不得急冲、猛拐。

(三)不戴耳机骑车,严禁骑车冲坡及在人员密集的地段高速行驶;遇有陡坡或人员密集地段,应下车推行。

(四)停放车车辆时,应按规定的地方有序停放,不得挤占道路,影响路面畅通。

(五)禁止骑自行车带人。

第三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十四条 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车辆掷物。

(二)不攀爬、踩踏或损坏交通设施。

(三)横向通过道路时,避让过往车辆。

(四)不并排在道路上行走,不在道路上嬉戏、踢球及进行其它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十五条 乘车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车外抛物。

(二)不与驾驶员闲谈或实施其它妨碍行车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道路

第十六条 新建或改建校园道路,应配套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其安全设施的方案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制订,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有关部门施工,竣工后同学校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 在学校道路上或道路附近从事挖掘、维修、砍伐等施工作业的单位,应采取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设立时显的警示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配置足够的光源照明。

第十八条 开展大型活动及工作需占用道路的单位,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向学校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学校保卫处收到报告后,就在活动及工作开始前十二小时之内到活动及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提出明确的回复意见。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占用道路的,由学校保卫处提出交通安全预案,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在校园设置宣传栏、广告牌及悬挂宣传横幅,均不得妨碍交通标志的辨认。不得在交通标牌上张贴宣传品、晾晒物品。

第二十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管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均按本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驾驶摩托车及助动车进入禁行路段(教学区)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校职工第一次违反规定的,给予口头警告,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学校保卫处备案;情节严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学校教职工第二次违反规定的,通知学校财务处及所在单位,由学校财务部门扣除其当月或下月的校贴50元。

(三)学校教职工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规定的,违规者需要学校保卫处学习本暂行规定,写出深刻检查,由学校财务部门扣除其校贴100元/次。

(四)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将摩托车或助动车的轮胎放气或到学校保卫处学习本暂行规定4小时,并写出深刻检查;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司机违反本暂行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超速行驶、鸣笛、游动揽客及不在规定停车点停车的,驾驶员必须到学校保卫处学习本暂行规定4—8小时,并写出深刻检查;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学校保卫处可以滞留其车辆和暂扣有关证照: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酒后驾驶车辆的;

(三)驾驶转向、制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四)不服从交通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暂行规定,学校保卫处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其学习本暂行规定4—8小时,并写出书面检查等;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人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交通管理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一式两份,交被处理人一份,学校保卫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七条 被处理人不服学校保卫处依照本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者,由学校保卫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报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本暂行规定的《华中科技大学交通管理处理决定书》的格式,由学校保卫处统一制作。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不同之处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