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校园道路安全畅通,建立良好的校园交通文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道路交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守则。
一 车辆
1 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可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2 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雨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3 机动车必须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学校道路上行驶。
4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 车辆驾驶人
1 驾驶人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 不得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3 饮酒后或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得驾驶车辆。
4 醉酒的人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5 未满十三周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或推、拉人力车。
6 校园内发生较大交通事故,肇事者须立即报告公安交管部门(报警电话:122)或学校保卫处(报警电话:87541110)不得擅自移动、伪造现场或逃逸。
三 车辆装载
1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
2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限载量;长、宽、高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 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自行车在载运病人时,应推行。
4 非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载,长、宽、高要符合安全要求。
四 车辆通行
1 机动车进出学校,须在保卫处办理《出入证》,并按指定的校门出入。
2 上课(班)、下课(班)期间,机动车在7:00—8:00;13:30—14:00(夏季2:00—14:30)时间段内,不得从喻园东门、韵苑西门进出学校。
3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遇到上课(班)、下课(班)、课间操等人员通行高峰的路段,应当绕道行驶;并禁止停放。
4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机动车出入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5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应各行其道,不得超车,禁止鸣喇叭。
6 机动车行驶到路口处,主干道上的车辆要减速慢行,次干道上的车辆应减速让行;遇有行人,应停车,让其优先通行。
7 机动车行驶到机动车减速拱处,应减速慢行通过。
8 驾驶摩托车、助动车(汽油车),不得驶入教学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送电报、电器维修、工程抢修的摩托车、电动助动车除外)。
9 驾驶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10 自行车、三轮车等,应在校园道路上的右侧行驶,骑车人在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得并排行驶、猛冲急拐、相互追逐。
11 驾驶非机动车遇有陡坡或人员密集地段,应下车推行。
12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五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
1 行人须在人行道(彩色地砖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边行走。
2 横过车行道,须注意来往车辆,在车辆临近时,不得突然横穿。
3 不要并排在道路上行走或站在道路上攀谈;不得在道路上嬉闹、踢球及进行其它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4 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成人带领。
5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6 乘坐校内循环车,乘车人应在指定站点依次候车;临时在道路上招手拦乘循环车,拦车人一定要注意当时的交通状况和秩序,避免循环车紧急停车发生交通事故。
六 车辆停放及其它
1 禁止在校园干道、路口、弯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车辆或在道路上逆向停放车辆。
2 校园内有停车场地的教学楼、办公楼、居民住宅区,车辆应依次有序停放于场地内。
3 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居民住宅区周边,占道停放车辆。
4 机动车辆在正常交通状况下行驶时,不得在道路中间紧急或随意停车,需停车时,应缓慢靠路右侧停车。
5 遇有学校的大型活动时,学校保卫处在校园内执行交通管制的路段,禁止行驶和停放车辆。
6 自行车应停放在车棚内,没有车棚的,要依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地,或不阻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
7 校外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通宵停放。
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不得破坏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和交通设施。
9 除后勤集团所办的驾驶员培训学校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在校园内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道路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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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