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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对校园内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3-15 12:37:20    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校园内经营场所的管理,统一协调有关政策,促进校园内经营场所健康发展,优化学校育人环境,通知如下:

一、校内经营场所的管理机构

(一)华中科技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学校对校园内经营场所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

(二)华中科技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校内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同济校区由同济医学院保卫部负责管理)。相关职责是: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清理整顿校园内违规经营的场所、商业摊点拆除违章建筑等;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针对突出问题,组织有重点的专项治理等。

二、严格规范校园内经营场所管理

(一)全校非经营性单位不得将本单位的场地、房屋出租给个人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全校各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改造成经营门面。有经营性单位需要改造门面的,必须向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改造。

(三)学校除后勤集团经营的场所外,其它场地不得摆摊设点。确因为学生提供服务需临时性设点的单位,须向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点。

(四)校园内所有的住宅不得改装成经营门面。已改装成经营门面的,要停止营业,恢复原状。

(五)学校经营性单位,在将场地、房屋租赁给个人经营时,要了解经营者的有关情况,防止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制造事端。学校经营性单位,在校园内的所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维护经营秩序。

(六)校内各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并全校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者,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将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经营者若违反本规定,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其采取相关措施,对不服从管理的和拒不改正的,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罚其违规行为。

华中科技大学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